前陣子,一位半年前已經完成土地買賣移轉的客戶,突然收到國稅局來函通知,要求提供資料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客戶看到公文後有點緊張:「是不是漏報稅了?」「會不會被補稅或罰款?」於是趕緊聯絡淑婷代書協助確認。
案件背景
這筆土地案件有一點特殊:
- 委託人當年是在民國99年透過配偶贈與取得土地
- 之後於民國112年間辦理自益信託
- 到了民國114年,因為該農地無法取得農業使用證明,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出售給買方,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代書調閱檔案後發現
客戶收到公文後,依照通知內容開始準備買賣契約書及相關資料。但因為手邊資料不完整,便請代書協助查看當時的案件資料。
代書重新調閱案件檔案後發現:
- 本案原始取得時間為民國99年
- 配偶贈與案件,取得時間可追溯至原配偶持有期間
- 屬於房地合一稅施行前取得的不動產
因此本案屬於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範圍,並非房地合一稅課稅案件。
為什麼國稅局還會發函?
其實實務上很常見。國稅局在案件審查過程中,如果系統資料無法完整判斷,或需要進一步確認取得原因、取得時間、信託過程等資料時,便會先發函向納稅義務人查詢。
畢竟若要逐案向地政機關調閱完整歷史資料,也需要行政成本與時間,因此常會先請民眾自行提出說明。
民眾看的是公文,代書看的是法規
收到公文時,多數民眾第一個反應是:「國稅局叫我申報,那我是不是就要報?」
但專業代書會先確認:原始取得時間、是否屬配偶贈與、信託是否影響持有期間認定、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是否屬舊制所得稅案件。
方向不同,結果就可能完全不同。
最後結果
代書整理當初案件資料及相關法規依據,向國稅局提出說明後,國稅局確認本案並非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案件順利結案。
收到國稅局公文,不一定代表一定要繳稅。很多案件的關鍵,其實藏在取得原因、持有期間、信託內容或早年的移轉紀錄裡。
尤其像配偶贈與、繼承、信託、不動產重購等案件,判斷往往比想像中複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