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 BNI 開完會後,朋友突然跑來問我:

「淑婷代書,我昨天剛簽一筆土地買賣,這塊土地屬於房地合一稅的範圍,賣方就問我:那我繳的土地增值稅,可以拿去當房地合一稅的成本扣抵嗎?」

答案是:不能

土地增值稅「不能」直接列為成本扣抵。

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土地漲價總數額」可以扣除。

兩者差在哪裡?

土地增值稅是「稅額」,是你實際繳出去的錢。

土地漲價總數額則是「稅基」,是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基礎金額,也就是這段持有期間土地公告現值的漲幅。

房地合一稅的計算式裡,可以扣除的是後者,不是前者。這一字之差,稅額可能差很多。

也因為如此,如果地政登記的前次移轉現值被更正、導致土地漲價總數額歸零,土地增值稅雖然免繳,房地合一稅反而可能大幅增加。

賣土地前,建議先確認取得時間、前次移轉現值與土地漲價總數額,再一併試算兩種稅負,才不會顧此失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