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約能加「貸款不足八成解約」的特約嗎?|示意圖

下禮拜有一件準備簽約的買賣案件。簽約前,買方打電話來問我:

「淑婷代書,我想在合約裡加一條:如果我的貸款貸不到買賣價的八成,買賣雙方就無條件解約,可以嗎?」

買方的不安是真實的

因為很多時候,銀行真正願意進行比較完整的貸款評估,通常是在買賣契約簽訂後。也就是說,買方在簽約當下,常常還沒有一個百分之百確定的答案。

尤其這一兩年貸款環境變動比較大,很多買方最擔心的不是不想買,而是:「我真的很想買,可是萬一銀行最後沒有核到我預期的金額,我是不是就會違約?」

但這條款對賣方公平嗎?

如果合約寫成:「貸款未達買賣總價八成,買賣雙方無條件解約。」表面上是保障買方,但對賣方來說,風險其實很大。

因為簽約後,賣方通常會發生這些實際成本:

  • 房子停止銷售
  • 賣方可能準備買下一間房子
  • 時間被卡住

所以這條款如果寫得太簡單,就會變成:買方只要貸不到八成,就可以離開;但賣方卻承擔了等待、下架、錯失其他買方的成本。

真正的問題不是「可不可以加條款」

我會跟買方說:你想保障貸款風險,這個想法合理。但不能只寫一句「貸不到八成就無條件解約」,因為還有很多問題需要先想清楚:

  • 貸不到八成,是因為物件問題?還是買方個人條件問題?
  • 買方有沒有真的積極申貸?
  • 八成這個標準,是不是一定合理?

可以思考幾個方向:設定申貸義務、設定銀行家數、要有書面證明、設定期限,以及——不一定是「無條件解約」。

淑婷代書的實務提醒

這個問題,其實沒有絕對的誰對誰錯。

買方會擔心,是因為銀行核貸結果常常要簽約後才比較明確。賣方會猶豫,是因為一旦簽約,房子被卡住,時間成本也是真實存在的。

所以重點不是「買方能不能加這條」,而是「這條要怎麼寫,才不會把其中一方的風險,全部丟給另一方」。

一份好的買賣契約,不是讓誰占便宜,而是讓雙方都知道:如果事情沒有照預期發展,接下來該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