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我現在有點猶豫⋯⋯」
鍾小姐坐在事務所裡,一邊翻著手機裡的新建案照片,一邊皺著眉。
原來,鍾小姐現在和男友一起住在幾年前買的小房子裡,最近兩人開始討論結婚,也規劃婚後換一間大一點的房子。
但問題來了:現在住的房子,是鍾小姐婚前用自己的名字購買的;而新房子,兩人打算等結婚後,再用男友的名字購買。
鍾小姐很擔心:「我賣房子的時候還沒結婚,之後買房子卻是登記在先生名下,這樣還符合重購退稅嗎?」
賦稅署函釋:有機會適用
其實賦稅署曾經有相關函釋說明:個人在單身時出售舊房地,之後結婚後以配偶名義購買新房地,如果符合相關自住及重購規定,仍有機會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
也就是說:
- 不一定要出售與購買都由同一人登記
- 也不一定賣房當下就已經有婚姻關係
- 婚後以配偶名義重購,也可能符合規定
但關鍵還是在於:是否符合自住與重購的實質要件。
重購退稅的常見重點
1|出售與重購有時間限制:通常須在出售前後 2 年內完成重購。
2|必須是自住房地:不是投資出租用途。
3|新舊房地需有實際居住事實:包含戶籍、居住使用等狀況。
4|婚後登記配偶名下,有機會視為家庭整體自住需求:這也是近年函釋較重要的方向。
但要注意的是
不是只有房子登記誰的名字需要符合條件,國稅局仍會審視:是否真的是自住、是否有出租或營業使用、是否符合重購規定、資金流程是否合理、是否有居住事實。
因此在出售前,建議先與代書、會計師或稅務專業人員討論規劃,避免以為可以退,最後卻不符資格。
有時候,婚姻不只是兩個人的生活規劃,連房地產、稅務與財產安排,也會一起產生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