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未滿5年,可以因為外派國外就把房子賣掉嗎?|示意圖

最近有位林先生來找淑婷代書諮詢。

「代書,我之前賣掉舊房子後買了現在住的房子,也申請了房地合一重購退稅。最近公司要外派我到國外工作,家人也打算一起過去,那我可以趁這個機會把房子賣掉嗎?這樣之前退回來的稅不用繳回去吧?」

很可惜,不行

代書聽完後回答:「如果重購後還沒有滿 5 年就出售房屋,原則上就會被追回當初退還或扣抵的稅額,即使是因為公司外派到國外,也不屬於例外情形。

林先生疑惑地說:「可是我好像有看過新聞,說外派到國外可以不用被追回啊?」

法令上的例外是「戶籍遷出」,不是「房屋出售」

依照財政部民國111年6月9日函釋,如果只是因特殊原因需要將戶籍遷出重購的房屋,只要房屋仍然實際作為自住使用、沒有出租、沒有營業,也沒有改作其他用途,在符合特定條件下,仍可以不用被追繳重購退稅。例如:

  • 未成年子女因就學需要另設戶籍
  • 本人或配偶因公司外派(因公)到國外工作,需要將戶籍遷出
  • 房屋所有權人死亡

但是,如果是在重購後 5 年內直接把房子出售,就屬於「再行移轉」,依法仍然要追回原本退還或扣抵的稅額。

一定要分清楚這兩件事

戶籍遷出 ≠ 房屋出售

  • 戶籍遷出:因公司外派(因公)到國外等符合財政部規定的特殊情形,且房屋仍實際自住、未出租、未營業、未改作其他用途,有機會不用被追繳。
  • 房屋出售(再行移轉):只要重購後未滿 5 年就出售,無論是不是因為公司外派到國外,原則上都會追回當初享有的重購退稅優惠。

因此,如果已經申請了重購退稅,又因公司外派需要到國外工作,千萬不要以為「外派」就是免死金牌。真正要注意的是,你是「遷戶籍」還是「賣房子」,兩者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一個小小的誤解,可能就讓原本省下來的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元稅金被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