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監護:沒有結婚,但法律上愛需要先安排|示意圖

今天有一位客戶走進事務所,坐下來的第一句話不是問買賣,也不是問繼承。

她有點難以啟齒地說:「代書,我跟我的同居人已經在一起很多年了。雖然我們沒有登記結婚,但我們其實就像家人一樣生活。」

她停了一下,接著說:「他最近身體不太好,我有點擔心。如果有一天他變成植物人、失智,或是沒有辦法自己做決定,那我可以替他處理事情嗎?」

同居人不等於配偶

很多人以為,只要兩個人感情好、住在一起、彼此照顧多年,萬一發生事情時,就自然可以替對方做決定。

但在法律上,同居人不等於配偶,也不一定是當然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所以我跟她說:「你們現在最重要的,不是等事情發生才處理,而是在對方還有清楚意思能力的時候,先把未來安排好。」

什麼是意定監護?

意定監護,簡單說就是:在自己意識清楚、還能做決定的時候,先指定一位未來自己信任的人。

如果將來因為失智、疾病、意外,導致自己無法表達意思、無法辨識意思表示的效果,並經法院為監護宣告時,這位事先約定的人,就可以依照意定監護契約,成為自己的監護人。

依民法規定,意定監護契約必須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才成立,且本人與受任人都要在場表明合意;契約是在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這對未婚伴侶、同居人、單身族、沒有子女的人,特別重要。因為你心裡最信任的人,未必是法律上最優先的人。

為什麼同居伴侶更需要意定監護?

對夫妻來說,配偶在很多法律關係裡比較容易被承認。但如果只是同居人,問題就會變得複雜。例如:

  • 他住院了,誰可以協助處理照護安排?
  • 他失智了,誰可以管理他的財產?
  • 他的房子、存款、保險、醫療安排,誰可以合法處理?
  • 如果他的家人和同居伴侶意見不同,誰說了算?

這些問題不是感情好就能解決。因為當一個人已經沒有意思能力時,很多事情不是「我跟他在一起很久」就可以代替他簽名、賣房子、領錢、處理財產。

意定監護的重點,就是把「我信任誰」這件事,在還清楚的時候,先用法律文件留下來。

法律有時候很現實

它不會只因為你們相愛多年,就自動把你變成可以替對方做決定的人。

所以,真正成熟的照顧,不只是陪伴對方現在的生活,也是在彼此都還清楚的時候,先把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安排好。

沒有結婚,不代表沒有愛。但沒有安排,愛可能在法律面前說不上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