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都賣掉了,為什麼房屋稅單還是我的名字?|示意圖

「淑婷代書,房子不是已經賣掉、也交屋了嗎?為什麼五月收到的房屋稅單,納稅義務人還是我?」

這個問題,今年開始會有很多賣方遇到。

關鍵是每年 2 月的最後一天

因為房屋稅制度已經改成按年課徵,而且有一個很重要的時間點:

每年 2 月最後一天,房子登記在誰名下,當年度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就是誰。

也就是說,稽徵機關會以每年 2 月最後一天的房屋稅籍資料,來認定當期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並由該人繳納全年度房屋稅。房屋稅課稅期間是前一年 7 月 1 日到當年 6 月 30 日。

所以 3 月之後過戶也來不及了

就算房子在 3 月、4 月、5 月已經過戶完成,甚至已經點交給買方,只要 2 月最後一天房子仍登記在賣方名下,今年 5 月收到的房屋稅單,原則上仍會是賣方的名字。

這不是稅單寄錯,也不是代書漏辦,而是新制下的納稅義務基準日改變了

因此在買賣議價與交屋時,房屋稅要由誰負擔、如何按比例分攤,最好在契約中先約定清楚,避免事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