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產竟然被「通知」賣掉了?土地法34條之1|示意圖

「淑婷代書,你方便幫我看一下嗎!我收到一封存證信函,說親戚要把我們共有那塊地賣給別人,這合理嗎?我完全不同意啊!」

這通電話,來自一位焦急的客戶。電話那頭的聲音,是憤怒夾雜著恐慌。

土地共有在台灣極為常見

可能是祖先留下的,也可能是投資合買的。很多人的認知是:「這是我的地,我要賣,當然要我同意才行。」

但殘酷的現實是——法律有時候比你想像的更「靈活」。

主角: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簡單說,如果這塊地的人數或持分面積過半,同意方就有權利決定把整塊地賣掉,而不需要經過全體同意。

「這合理嗎?」

如果從法律層面來看,這叫「為了促進土地利用的效率」,是合法的。但從情感面來看,對於不知情的共有人,這確實是一種突襲。

但法律也給了一張王牌

我告訴客戶:「別慌。雖然對方有權賣,但法律也給了我們一張王牌。」

這張王牌,叫做優先購買權

既然這塊地有價值,讓陌生人買走,不如你自己買下來。透過專業的程序與談判,這其實是你拿回完整產權的好機會。

要注意的是,優先購買權有行使期限與程序要求,收到通知後必須在期限內以書面明確表示願依同樣條件承購,逾期或表示不明確都可能失權。

當法律武器在手,焦慮就會變成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