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一定要公證才有效嗎?民法五種遺囑方式|示意圖

今天淑婷代書出差到頭份市客戶家中協助辦理代筆遺囑。

長輩坐在客廳,一邊慢慢說著自己對財產分配的想法,一邊確認每個孩子、每筆不動產的安排。因為擔心日後有爭議,還特地請了親友一起來當見證人。

寫到一半時,旁邊的親友突然說:「這個寫完是不是還要再去法院公證才有效?」

淑婷代書笑著回答:「其實沒有一定。只要遺囑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跟要件,本身就已經具有法律效力了。公證遺囑只是其中一種類型,不是所有遺囑都一定要再去公證一次。」

民法規定的五種遺囑方式

① 自書遺囑

由遺囑人親自全文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不能電腦打字後簽名。)

② 公證遺囑

由公證人作成,需要見證人。優點是形式完整、證明力較高。

③ 密封遺囑

先將遺囑密封,再由公證人完成程序。實務上比較少見。

④ 代筆遺囑

如果長輩不方便書寫,可以由他人代筆,但必須符合:

  • 三位以上見證人
  • 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
  • 代筆人記載
  • 宣讀、講解並確認內容
  • 全體簽名

⑤ 口授遺囑

通常是危急狀況下才使用,例如生命危險、重大疾病等特殊情況。

重點不是做幾種,而是要件有沒有符合

很多人會覺得:「那我代筆完,再去公證是不是比較安全?」

其實可以,但有點像已經完成一份有效契約,又再重新簽一次類似文件。不是不行,而是程序上會有些重複。

真正重要的是:遺囑內容是否明確、見證人資格是否符合、程序是否正確。

因為遺囑一旦有瑕疵,未來家人爭執時,可能整份都被認定無效。

很多人以為代書只是協助過戶,但其實在人生最後的財產安排裡,如何把「想法」變成「合法有效的文件」,也是地政士很重要的專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