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花先生委託代書辦理的遺囑繼承案件,終於順利完成登記,不動產正式移轉到花先生名下。
辦完登記後,花先生在點交時鬆了一口氣,但又有些擔心地問代書:
「如果以後哥哥們不服氣,跑去法院主張特留分怎麼辦?他們住台東,我住新竹,難道我要跑到台東開庭嗎?」
要在哪個法院打?
依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有兩種選擇:
- 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的住所在地法院
- 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
房子賣掉了,就不能主張了嗎?
接著花先生又問:「那如果我把房子賣掉了呢?房子都不在我名下了,他們是不是就不能主張了?」
答案是:還是可以。
因為特留分保障的是繼承人的最低繼承權利,不是特定的不動產。即使房子已經出售,只要特留分受到侵害,其他繼承人仍可能向受遺贈人或取得財產的人主張扣減。
如果房屋已經賣掉,實務上就可能改為請求出售所得價金,在扣除相關必要費用後,再依特留分比例計算應返還的金額。
過戶、賣掉,都不等於解決
因此很多人以為「先過戶給我」「趕快賣掉」就能完全解決問題。
事實上,是否涉及特留分、請求權是否消滅、金額如何計算,都還需要進一步判斷。
遺囑可以決定財產分配方向,但不代表完全排除特留分制度的適用。
財產傳承規劃,除了寫好遺囑,更要把後續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一起考量進去,才能真正把愛留給家人,而不是把爭議留給家人。
補充:特留分扣減權
當特留分受到侵害時(例如遺囑將財產全部贈與他人或某一個繼承人),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來要回自己的份額。
這項權利的消滅期間屬於除斥期間——無論扣減權人是否知道自己特留分受侵害,只要自繼承開始起算超過法定期間,該權利即當然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