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媳離婚了,生前贈與還要算回遺產嗎?|示意圖

最近有位王先生來找代書諮詢。

王先生的爸爸在兩年前,曾經贈與一筆現金給前妻,當時夫妻感情還不錯,一家人也相處融洽。

沒想到後來,兒子和前妻感情生變,最終辦理離婚,而在離婚後不久,王爸爸也因病過世。

辦理繼承時,王先生問代書:「爸爸是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前妻,現在已經離婚了,這筆錢還要併入遺產總額嗎?」

關鍵時點是「死亡時」,不是「贈與時」

代書回答:「關鍵不是『贈與當時是不是媳婦』,而是爸爸死亡時,她是不是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的配偶或親屬。」

因為爸爸過世時,兒子和前妻早已離婚,前妻已經不具有兒媳的身分,自然也不是被繼承人的姻親。

因此,這筆生前贈與不需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王先生聽完後才鬆了一口氣:「原來判斷的時間點是在爸爸死亡的那一天,不是贈與的那一天。」

淑婷代書小分析

很多人都知道: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繼承人或特定親屬的財產,要併入遺產總額。

但容易忽略的是,法律判斷的重點其實在於——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身分關係為準

  • 如果死亡時兒子仍然和媳婦維持婚姻關係,兒媳仍屬姻親,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她,原則上要併入遺產總額。
  • 如果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完成離婚,兒媳身分消滅,死亡時已非姻親,則該筆贈與通常不需要併入遺產總額。

提醒

實務上,判斷是否需要併入遺產總額,除了贈與時間外,更要確認被繼承人死亡當下的法律身分關係。

因此,遇到離婚、收養終止、認領或其他身分變動時,都可能影響遺產稅的計算結果,建議在申報前先釐清事實,以免誤報或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