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跟朋友吃飯時,突然接到一通關於案件的電話。

電話那頭焦急地問:「代書,為什麼這次優先購買權的通知文件,地政機關審核得這麼嚴格?之前不是只要寫一張切結書就好了嗎?」

我當下回答:「因為這次是『物權』的優先購買權,跟之前那種『債權』的優先購買權,不一樣喔!」

掛上電話後,朋友一臉好奇地問:「優先購買權還有分債權跟物權?這兩個差在哪裡啊?」

差別在於:沒通知的話,移轉還算不算數

簡單來說,差別在於若沒有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所有權移轉後是否有效

一、債權性質的優先購買權

具有債權效力。在出賣人沒有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時,其移轉行為仍然有效

此時優先購買權人僅得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

例如: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二、物權性質的優先購買權

具有物權效力。即出賣人沒有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優先購買權人得主張其行為無效

例如: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07 條等。

代書小叮嚀

很多時候,大家因為習慣了「債權型」的簡便操作,遇到「物權型」的嚴格審查時就會感到焦慮。

這也正是地政機關審核標準不同的原因——物權型一旦漏通知,整個移轉都可能被推翻,風險等級完全不同。

所以遇到優先購買權的案件時,第一件事是先確認它屬於哪一種性質,再決定通知程序與文件要準備到什麼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