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交易所得稅重購退(抵)稅申報教學

📅 本文更新日期:112 年 5 月 2 日
📘 適用年度:111 年度所得申報

一、重購退(抵)稅的適用情況

每年五月報稅季,若您在前一年度有出售房屋,並於售屋前後兩年內購買新房,可試算是否符合「財產交易所得稅重購退(抵)稅」條件。

您可先參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
👉 《如何享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在進行此申報前,請先閱讀:

  • 📘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標準認定]

  • 📘 [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核實申報]

無論採哪一種方式,只要勾選「設算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後續填寫資料的流程都是相同的。

二、自用住宅退稅(扣抵)要件

要申報「重購自用住宅退(抵)稅」,需符合下列條件:

1️⃣ 出售與重購房屋之所有權人為本人或配偶
2️⃣ 出售與重購房屋皆為自用住宅(需設籍)
3️⃣ 出售與重購之間時間不超過兩年(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皆可)。
4️⃣ 重購房屋之房屋評定現值需高於出售房屋評定現值,
 或以「房地總價拆算後建物價格」比較時,重購房屋的建物市價應大於出售房屋。

三、申報方式與案例說明

以常見的「同年度買賣(登記完成日在同年度)」為例:

小明於 111 年出售一間房屋,同年又購得一間新房。
在 112 年 5 月申報所得稅時:

1️⃣ 開啟網路報稅軟體 → 進入「所得資料」頁面。
2️⃣ 所得種類選擇:財產交易所得(房屋-無法證明取得成本者適用)
3️⃣ 選取出售房屋所在之縣市(不同縣市稅率不同)。
4️⃣ 點選「出售房屋所有權人姓名」,並填入出售房屋地址。
5️⃣ 勾選「設算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接著填入「出售與重購房屋的房屋評定現值」。
📄 評定現值可由以下文件查得:

  • 契稅繳款書「移轉價格」欄位

  •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買賣價款總金額」欄位

若契稅繳款書與公契為「土地與建物合併」版本,請以契稅單上的「移轉現值」為準。
若有兩張契稅單(代表兩個稅籍),請將價格加總後填入。

四、登記日期與稅籍編號填寫

在設算頁面中,請輸入:

  • 出售房屋完成登記日(可詢問代書或調閱謄本)。

  • 重購房屋完成登記日(見權狀或謄本登記日期)。

  • 出售與重購房屋座落地址及稅籍編號(非必填)。

若無法確認精確日期,建議填入契稅單「立契日期」或公契「送件日期」,一般國稅局不會因此刁難。

五、三種價格輸入情境

A、房地總價未拆算(最常見)

若契約書僅載明總價(未分土地、建物價格),
系統會依「房地現值比例」自動拆算。

📘 範例:
總價 1,0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 200 萬、建物現值 50 萬
→ 房屋價格計算:1,000 × 50 ÷(50+200)= 200 萬元

 

B、房地總價已拆算

若契約書明載土地 800 萬、建物 200 萬,
報稅時勾選「房地價格是否劃分」為「是」,
則只需輸入房屋價格(建物市價),
房地現值欄位將自動鎖定無法輸入。

 

C、採公告現值(非市價)

若以市價拆算後,重購房屋未高於出售房屋,
可改採公告現值為基準,輸入房屋評定現值。

⚠️ 注意:
申報標準須一致,不能一邊用市價、一邊用公告現值。

📍 實務案例:
曾有客戶以公告現值申報遭南區國稅局質疑,
經總局確認後,兩者皆可接受,目前仍屬可行做法。

六、系統運算與驗證

輸入完成後按「完成登錄」→ 回主頁面按「+新增」。

若系統判定您符合重購要件,所得金額會正常增加,但 應納稅額不會上升

可嘗試取消「設算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勾選,再比較應納稅額,即可明顯看出差異。

七、跨年度買賣申報方式

(一)同年度買賣

依上例操作即可。

(二)跨年度先買後賣

若 110 年 3 月購屋、111 年 5 月賣屋,
登記完成日為 111 年,即以 111 年度申報。

📘 法令依據:

「先售後購者,為重購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先購後售者,為出售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三)跨年度先賣後買

若 111 年出售、112 年購屋,
需先於 112 年 5 月申報售屋所得並繳稅,
等至 113 年報稅(112 年度)時再申請扣抵。

📄 範例:
110 年賣屋並於 111 年繳稅完畢,
111~112 年間購屋登記完成,
則於 112 年報稅時,至「重購自用住宅」標籤輸入資料即可。

八、退稅金額試算說明

假設 101 年出售房屋時,應納稅額為 20 萬元,
所得稅率為 20%,該年核定標準率為 15%,
申報所得為房屋評定現值 458,000 元,
則可退稅金額為:

458,000 × 15% × 20% = 13,740 元

系統會自動於當年度應納稅額中扣除這筆金額。

九、應檢附文件

完成線上申報後,請郵寄以下文件影本至國稅局:

一般重購申報

1️⃣ 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契稅繳款書或建物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2️⃣ 曾設籍於出售與重購房屋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3️⃣ 出售與重購房屋之權狀或謄本影本

採市價拆算(房地分價)申報

1️⃣ 出售與購入時的買賣契約書(私契)
2️⃣ 出售與購入時的土地及建物買賣移轉契約書(公契)
3️⃣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 出售與重購房屋之權狀或謄本影本

🌟 楊淑婷代書事務所貼心提醒

✅ 務必確認出售與重購房屋皆為設籍自住,且登記時間符合兩年內要件。
✅ 申報時房地價格標準應一致,避免一邊市價、一邊公告現值。
✅ 若為跨年度重購,記得於次年報稅時再申請扣抵,勿重複申報。
✅ 建議保留契約書、契稅單與謄本影本,以利退稅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