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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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開徵與繳納期間
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民眾應於 每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 期間完成繳納。
地價稅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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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用地的地價稅稅率為 10‰~55‰,採累進方式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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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稅率僅為 2‰,稅負差距極大。
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名下的自用住宅原則上僅能一處,但若您名下擁有兩處以上自用住宅,只要各處分別由配偶、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岳父母等)設籍,且其他條件皆符合,也能分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
1️⃣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已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 該土地上之房屋不得出租、不得作為營業使用。
3️⃣ 土地上房屋所有權應屬土地所有權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4️⃣ 面積限制:
- 都市土地不超過 300 平方公尺(約 90.75 坪)。
- 非都市土地不超過 700 平方公尺(約 211.75 坪)。
5️⃣ 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 一處為限。
6️⃣ 須於 每年 9 月 22 日前 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經審查核准後,該年度即可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
若逾期申請,則自次年度起才可適用。
📍 若所有權人本人遷入戶籍,戶政單位會主動通報稅務局改課優惠稅率。
📍 若為配偶或直系親屬遷入戶籍,請檢附戶口名簿影本,由代書或承辦人協助申請。
為何房屋已賣出仍收到地價稅稅單?
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之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 8 月 31 日。
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之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也就是說:
即使您在 9 月之後完成移轉過戶,仍需繳納當年度的地價稅。
新買方將自下一年度(次年 8 月 31 日後登記為所有權人)起成為納稅人。
楊淑婷代書事務所貼心提醒
✅ 若您的房地為自住使用,請務必於 9 月 22 日前完成申請自用住宅稅率。
✅ 若不確定是否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可委託本所協助審查與辦理申請。
✅ 若有房屋移轉、贈與或繼承,請留意 8 月 31 日納稅基準日,避免重複繳稅或漏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