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土地重購退稅說明

依《土地稅法》第 35 條及第 37 條規定,
自用住宅用地之所有權人若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兩年內重購土地
且新購土地之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
即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部分的土地增值稅。

範例說明

阿寶於 107 年 12 月 1 日出售自宅,移轉現值 450 萬元,已繳土地增值稅 50 萬元。
108 年 12 月決定重購自宅,挑選兩處房地:

甲屋:土地現值 500 萬元
乙屋:土地現值 430 萬元

計算如下:

新購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 −(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 − 已繳土地增值稅)= A

  • 甲屋:500 − (450 − 50) = 100 萬 → 退稅金額全數 50 萬元。

  • 乙屋:430 − (450 − 50) = 30 萬 → 可退稅 30 萬元

📘 結論:購買甲屋者可全額退回 50 萬元土地增值稅;購買乙屋者可退回 30 萬元。

檢附文件

1️⃣ 原出售土地登記時之買賣契約書影本
2️⃣ 新購土地登記時之買賣契約書影本
3️⃣ 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正本(或切結書)
4️⃣ 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5️⃣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須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無出租使用切結書

申請期限與地點

先賣後買者應於重購後提出申請
先買後賣者則應於出售後提出申請
兩種情形皆應向「原出售土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

其他規定
  • 重購退稅案件列入管制,新購土地 5 年內如再移轉或改變用途,須補繳退稅款

  • 符合條件者申請次數不受限制。

  • 出售時未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仍可申請重購退稅。

  • 若於兩年內出售與重購多筆自用住宅用地,只要符合要件,得併案申請退稅。

  •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 5 年

重購退稅計算公式

新購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 −(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現值 − 已繳土地增值稅)= A

  • A ≤ 0 → 不符退稅要件。

  • 已繳土地增值稅 ≤ A → 可全額退稅。

  • 已繳土地增值稅 > A → 退稅金額以 A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