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交易損失申報與扣抵教學

📅 本文更新日期:112 年 5 月 2 日
📘 適用年度:111 年度所得申報

一、財產交易損失的意義

若您出售房屋發生虧損(俗稱「賠售」),可依法申報為「財產交易損失」,用以抵減同年度或未來三年內的財產交易所得

⚠️ 注意:
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抵財產交易所得無法扣抵薪資、利息、租金等其他所得

若該年度沒有其他財產交易所得可扣抵,可將損失結轉,於未來三年內的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二、綜合所得稅扣除財產交易損失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財產交易所得」規定,納稅人可於綜合所得稅中申報該年度之損益,
若為損失,得於未來三年內逐年扣抵同類所得

三、預售屋轉讓的損失申報方式

轉讓預售屋若發生虧損,申報方式與一般房屋買賣相同,計算公式與房地合一稅下之房地比也一致。

四、財產交易損失試算範例

假設:

  • 買價:1,270 萬元

  • 契稅、代書費、規費合計:5 萬元

  • 賣價:1,500 萬元

  • 仲介費+土增稅合計:15 萬元

  • 房地比(房屋現值 ÷〔土地現值+房屋現值〕):1/3

📘 計算公式:

(賣價-買價-費用) × 房地比
(1,500-1,270-5-15) × 1/3 = 70 萬元(損失)

五、網路報稅操作步驟

1️⃣ 開啟報稅軟體 → 點選 「扣除額」 頁籤。
2️⃣ 點選 「增修財產交易損失明細資料」
3️⃣ 選擇所得人。
4️⃣ 輸入 財產交易損失金額 700,000 元
5️⃣ 按「新增」後離開即可。

六、常見情況與系統提示

若輸入後發現「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仍為 0 元
代表「所得資料」中沒有輸入財產交易所得
因此系統無法進行扣抵。

📍 範例說明:

  • 若所得資料有財產交易所得 100 萬元,
     增修損失 70 萬後,系統會自動顯示扣除額 70 萬元。

  • 若當年度所得僅 60 萬元,則僅能扣除 60 萬,
     剩餘 10 萬元可於未來三年內抵扣後續所得。

七、損失結轉示意
年度 財產交易所得 財產交易損失可扣抵 當年度可扣抵額 結轉至次年金額
105年 60 萬元 70 萬元 60 萬元 10 萬元
106年 30 萬元 10 萬元 10 萬元 0
107年 0

📘 結論:
財產交易損失可逐年抵減,以「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為上限,最長可結轉 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