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說明

 

📅 本文更新日期:112 年 5 月 2 日
📘 適用年度:111 年度所得申報

每年 5 月報稅季,除了薪資、利息與股利所得外,若您於前一年度出售房屋,別忘了同步申報該筆 財產交易所得稅

一、申報年度與時間判定

沒有一定的規定,通常由買賣雙方自行協議決定。
建議確認所委任的代書是否具備合法執業資格,並核對身分資料以保障權益。
您可至地政士資訊系統查詢合法開業地政士資訊。

二、法令依據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

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
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依實際數額核實認定;
未申報或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
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目前於網路報稅系統中,只要正確選擇房屋所在之 縣市與鄉鎮區別
系統會自動帶入當年度適用之核定稅率。

📌 以 111 年度核定稅率 為例:

  • 新竹市:26%

  • 竹北市:29%

三、網路報稅操作說明

現今多數民眾使用 線上報稅系統 進行申報,以下為操作範例:

📍 案例說明:
小明於 111 年出售房屋,須於 112 年 5 月申報所得稅時自行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

此筆所得不會自動匯入報稅系統,須手動新增。
在網路報稅軟體中,於「所得資料」頁面點選下拉選單,
選擇:「財產交易所得(房屋-無法證明取得成本者適用)」。

接著,選取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別,
系統會自動顯示該地區核定標準稅率。
每年各地稅率略有不同,請以報稅軟體顯示為準。

四、案例計算說明

竹北市 111 年出售房屋 為例:
所得總額計算方式為:

房屋評定現值 × 29%

在報稅系統中:
1️⃣ 選擇出售房屋的所有權人姓名。
2️⃣ 填寫房地坐落地址與房屋評定現值(移轉價格)。
3️⃣ 按「+新增」即可看到新增一筆財產交易所得,並可於右上角看到應繳稅額自動增加。

房屋評定現值可於 契稅繳款書左下角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下方查詢。稅籍編號可於契稅繳款書上方找到(非必填)。

五、注意事項與實務提醒

1️⃣ 若契稅繳款書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為土地與建物合併一張
  則買賣價款總額為土地+建物合計金額,
  此時請以契稅繳款書上之「移轉現值」為準。

2️⃣ 若手上有 兩張契稅繳款書(代表房屋有兩個稅籍編號),
  需將兩張移轉價格相加,合併作為申報依據。

3️⃣ 申報完成後,請將以下文件 影本郵寄至國稅局 作為佐證:
  - 契稅繳款書影本
  - 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影本

此舉可證明輸入之「房屋評定現值」與「房屋坐落地址」正確無誤,
避免後續補件通知或審查延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