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鑑證明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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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要申請印鑑證明?
A: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40 條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時,登記義務人(通常為賣方)應親自到地政事務所,出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上簽名,由地政事務所人員核對身分後共同簽證。
但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41 條第十項規定:
若當事人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前一年內核發之 印鑑證明,即可免親自到場辦理登記。
因此,在實務上,為節省時間與配合代書作業流程,賣方通常會先行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由代書持憑該印鑑證明及相關文件,代理買賣雙方完成不動產過戶登記。
這樣的作法既合法又能確保交易安全與時效性。
Q2:印鑑證明申請方式
A:印鑑證明須至 賣方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 辦理,申請時請攜帶以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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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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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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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費用:新台幣 40 元/份
建議申請 2 份印鑑證明,並於用途欄註明:
「不動產登記」或「不限定用途」
一般過戶僅需 1 份印鑑證明即可。
然而,若印鑑蓋印不清、或後續仍需辦理其他登記(例如抵押設定、塗銷等),多準備一份可作為備用,以免延誤作業。若最終未使用,代書將歸還印鑑證明予賣方保存。
